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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1 00:00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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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全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于5月下旬至7月中旬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安明电〔2011〕1号)、《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和湖南省安全生产“4 1”政策法规精神,采取政府统一部署、部门联动和集中执法等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盲区”、“特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重点查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试验区建设工程项目及大型国有工矿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区内私人规模建房项目等,不依法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少报多建、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二)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借用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自搭项目班子进行施工、监理,不按规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供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


(三)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围标、串标、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


(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施工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监理企业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到位、不认真履职;质量检测单位不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


三、时间安排
   部署发动阶段:2011年5月2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确保专项行动全面启动。
   集中打击阶段:2011年5月下旬至6月底。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涉及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检查督导阶段:2011年月7月上旬。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的督促检查工作,全面掌握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结合第二季度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督查,对各市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规划、建设、房产、城管等部门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认真制定相关方案,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扎实开展全面排查。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园区、开发区、大型工矿企业厂区的在建工程项目和私人规模建房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消除监管“盲区”、“特区”;建立专项行动排查台账和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台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非法违法建设项目和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非法违法项目进行挂牌督办。


(三)依法严厉打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存在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理。对发现的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工,全面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对拒不接受检查和拒不停工整改的,一律依法公开严惩,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对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建设项目,一律严格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四)规范工程建设监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监管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要从规划许可、设计审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等管理节点严格把关。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监管,逐步形成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积极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长效机制,将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7月20日前,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工作总体情况、专项行动挂牌督办项目查处情况和附表1、2等)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向汉东      电话:0731—82212254  8895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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